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已受到照顾,再次起诉要损害赔偿是否可行?


在探讨离婚时财产分割已受照顾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无过错方是有权利主张损害赔偿的。 那在财产分割上已受到照顾,是否会影响再次主张损害赔偿呢?其实,财产分割照顾和离婚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制度。财产分割照顾通常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适当多分财产,可能是基于一方生活困难、抚养子女等原因。而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过错方的法定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而进行的赔偿,目的是对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的弥补和对过错方的惩罚。 所以,即使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上已经受到照顾,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依然可以再次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方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已受到照顾,再次起诉要求损害赔偿是可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