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哪些规定?


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对于涉及到房屋等重大财产的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离婚时财产分割要遵循法律规定,既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遇到复杂的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