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有哪些误区?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存在着不少误区,下面为您详细解析。 误区一: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很多人认为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就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是有权分割的。 误区二:只要是婚后购买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一般情况下,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比如一方婚后接受赠与,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婚后购买的财产都要进行分割。 误区三: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少分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有这样的错误观念。但实际上,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主要考虑的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而不是谁先提出离婚。 误区四:债务都是夫妻共同承担。并非所有债务都需要夫妻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要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不能简单地认为都要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