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同意去除房本名字怎么办?
我和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房子归我,但现在他却不同意去房管局去除他房本上的名字。我很苦恼,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我有什么办法能让他配合去除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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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同意去除房本上的名字,这涉及到房产产权变更以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下面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分析解决办法。 首先,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而完成房产过户。 其次,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已经对房产归属作出了明确判决或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您可以直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对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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