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设立一家特殊合伙企业,但不太清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想了解下,在我国法律规定里,特殊合伙企业设立要具备什么要求呢?比如对合伙人、资金等方面有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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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特别的企业形式,它通常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设立条件。 首先,合伙人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合伙企业要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其次,企业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这样做是为了让交易相对人能清楚了解该企业的性质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保障交易安全。 再者,出资方面。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评估确定其价值,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是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另外,合伙协议。这是设立特殊合伙企业的重要文件,它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事项。 最后,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企业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条件,比如相应的设备、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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