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有什么区别?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个企业,在考虑是采用特殊普通合伙还是普通合伙的形式,但不太清楚这两者之间具体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在责任承担、经营管理等方面,它们分别是怎样规定的,哪种形式对我们更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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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首先是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在普通合伙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全部债务。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例如律师事务所,如果某个律师因故意给事务所带来债务,该律师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无过错律师以财产份额担责。这同样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一般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风险相对较低的经营活动,比如小型的商店、服务型企业等。而特殊普通合伙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再者是内部管理要求不同。普通合伙的管理相对较为灵活,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特殊普通合伙由于其责任承担的特殊性,通常对内部的风险控制、职业保险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例如,特殊普通合伙通常会要求合伙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执业风险。 最后是公示要求不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目的是让交易相对人能清楚了解企业的性质和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保障交易安全。而普通合伙企业则无此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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