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有什么区别?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两种不同类型的合伙人,它们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是责任承担方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当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来偿还。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和合伙企业的债务紧密相连。例如,合伙企业欠债 100 万,而企业资产只有 30 万,剩下的 70 万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人只需要承担他当初承诺投入到企业的那部分资金范围内的责任。假如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20 万,那么即使企业债务再多,他最多就损失这 20 万。 其次在经营管理权利上。普通合伙人拥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利,可以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是企业运营的实际操作者。而有限合伙人一般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过,有限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参与一些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活动,比如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明确列举了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形。 再者是出资方式上。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劳务出资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准确评估其价值,为了保障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有这样的规定。 最后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