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家务什么都不做,离婚会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中,女方家务什么都不做这一情况本身通常不会作为直接的判决依据,但可能会在财产分割、补偿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以下从不同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女方不做家务一般不属于法定的感情破裂情形,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还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双方长期分居、存在家庭暴力、重婚等情况。 其次,在财产分割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女方不做家务通常不被认定为过错行为,所以在财产分割上一般还是遵循平等分割的原则,但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和经济支出,法院可能会在分割财产时适当予以倾斜。 再者,对于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男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可以据此向女方请求补偿。 最后,关于子女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女方不做家务一般不会直接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来做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