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配偶是否能成为公司股东?


在离婚案件中,配偶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公司拥有股权,该股权在婚后取得的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将配偶变更为公司股东,这实际上就相当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需要遵循上述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同意,并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配偶就有可能成为公司股东。 但是,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配偶成为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情况相对简单。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相对自由,一般不存在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但是,可能会受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例如,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以,即使是股份有限公司,也需要考虑这些特殊规定。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中配偶有可能成为公司股东,但要根据公司类型、其他股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