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是否要去被告户籍所在地?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准备走起诉流程,但不太清楚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我知道一般好像是去被告户籍所在地,可我不太确定是不是必须这样。我和对方的情况有点复杂,所以想问问离婚起诉是不是一定得去被告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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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起诉中,并不一定非要去被告户籍所在地的法院。 通常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就是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并且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那么就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不是被告户籍所在地。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离婚起诉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并非局限于被告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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