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扶养义务该由谁来承担?


在探讨与精神病妻子离婚后扶养义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扶养义务一般指夫妻之间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责任。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有扶养义务。 当涉及到离婚时,情况会有所不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虽然夫妻关系解除,原有的基于婚姻关系的扶养义务会随之消灭。但是,考虑到精神病患者往往缺乏独立生活和自我照顾的能力,法律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若精神病妻子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丈夫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可能需要给予适当的帮助。这种帮助可以是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也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生活费用等。 此外,如果精神病妻子有其他法定扶养人,如父母、成年子女等,在其离婚后,这些法定扶养人也应当依法承担起扶养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离婚后,配偶的监护资格丧失,父母、子女等可能成为监护人,进而承担起相应的扶养义务。 综上所述,与精神病妻子离婚后,扶养义务的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是丈夫可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适当帮助;其次,如果存在其他法定扶养人,他们也应当依法承担扶养责任。最终的扶养义务承担方式和具体内容,要依据实际情况,可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