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老婆怀孕三个月感情不和离婚孩子怎么办?

我和老婆感情不和,现在她怀孕三个月了,我们打算离婚。但不知道这孩子后续该怎么处理,孩子生下来抚养权归谁、抚养费怎么算,不生的话又有什么说法,实在是很迷茫,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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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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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感情不和,女方怀孕三个月时决定离婚,关于孩子的处理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在是否终止妊娠这个问题上,根据法律规定,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下这个孩子,无需经过男方同意。 如果女方决定生下孩子,那么在孩子出生后,就会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 关于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所以在孩子不满两周岁时,一般情况下抚养权会归女方。但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关于抚养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来说,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女方决定不生下孩子,男方可能会因为情感和生育意愿等方面产生一些争议,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女方的决定是受法律保护的。男方不能因为女方终止妊娠而要求女方承担法律责任。不过,这可能会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分割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处理好离婚和孩子相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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