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我在处理一些票据事务时,涉及到票据保证人的责任问题。现在不太清楚,当持票人要求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票据保证人能不能像一般保证人那样,拥有先诉抗辩权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要明确票据保证人是否有先诉抗辩权,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和票据保证。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没有先找债务人要钱,或者没有通过法律手段确定债务人确实还不上钱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让自己还钱的要求。而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是为了增强票据债务人的信用,保障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保证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从属性是指票据保证的债务,从属于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二者在种类、数量、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独立性则是指当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在形式上有效,即使实质无效时,票据保证人仍要承担保证责任。《票据法》第五十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这意味着,在票据保证中,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可以不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不得拒绝。因此,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这是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和无因性的特点,如果赋予票据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会增加持票人的追索难度和成本,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不利于维护票据交易的稳定和效率。综上所述,票据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当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无法获得付款时,可以直接要求票据保证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保证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付款。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