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审费是否需要开发票?


在我国,专家评审费是否需要开发票,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它不仅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依据。对于专家评审费,如果支付给个人,一般而言,个人本身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其取得的评审费属于劳务报酬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专家提供评审服务取得报酬,属于发生了经营业务。所以从规定来讲,应该开具发票。 实际操作中,如果支付专家评审费的单位要求取得发票作为入账和税前扣除的凭证,那么专家或者支付单位通常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不过,如果支付的专家评审费金额较小,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目前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元(含本数)),此时可以凭借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一定非要开发票。但收款凭证要包含必要的信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