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子告对方强奸需要证据吗


女孩子告对方强奸,没有证据也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因为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立案后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负责找出案件真相。 不过,如果女孩子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公安机关在举证、收集证据时会比较困难,可能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所以有证据的话,更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比如在强奸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被害人身体内或内裤上残留的嫌疑人精液;被害人的现场遗留物;还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证人证言等。 总之,虽然没有证据也能报案,但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对于案件的处理会更有帮助。报案后,公安机关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相关概念:(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痕迹。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