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规条例做成目录时需要加书名号吗?

我在整理法规条例的目录,不确定在目录里写法规条例名称时要不要加上书名号,担心不加不规范,加了又怕多余,想知道从法律规定或者通用规范上来说,到底需不需要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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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规条例做成目录时是否需要加书名号,我们可以从语言规范和实际应用两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来看,《标点符号用法》规定,书名号用于标明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戏曲名、歌曲名、图画名等,法规条例属于规范性文件,在语言表达中,将其名称用书名号括起来是符合标点符号使用规范的。当法规条例的名称出现在句子里,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这里的书名号是必须要加的,它能够清晰地界定出具体所指的法规条例。从这个角度来讲,在目录中加上书名号也是符合语言规范的做法,有助于准确表达内容。 在实际的法律文书和正式出版物中,为了体现严谨性和规范性,通常会在法规条例名称上加书名号。在法律汇编、法律教材的目录中,我们能看到法规条例的名称都加了书名号。这样做的好处是一目了然,能让读者快速识别出这些是法规条例的名称。比如一本法律汇编的目录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的标注,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更清晰地传达这是一部法规。 不过,在一些特定的工作场景或简单记录中,如果只是为了自己查看方便而做的简易目录,不加书名号也不会影响对内容的理解。但在正式的、公开的文件目录中,为了遵循语言规范和保持严谨性,建议加上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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