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中病人需要举证吗?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病人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不知道该证明哪些方面,也不了解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在医疗纠纷里,病人到底有没有举证的义务,要是有的话,要证明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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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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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病人是否需要举证这个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形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证据,可能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医疗纠纷里,如果病人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一定举证责任的。一般病人需要证明和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这可以通过病历、挂号单、收费凭证等证据来证明。比如你去医院看病,医院给你开的病历本、收费的发票等,这些都能说明你和医院之间有医疗服务关系。 同时,病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像身体受到伤害、财产遭受损失等,都属于损害的范畴。比如因为医疗事故导致病情加重,多花费了治疗费用,或者身体留下了残疾等。你可以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 不过,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情况相对复杂。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改变了以往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前是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现在一般情况下,病人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有三种特殊情形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三种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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