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要先赔付医药费吗?
我开车和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受伤了要求我先赔付医药费。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到底需不需要先赔付呢?要是先赔了后续有纠纷怎么办?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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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是否需要先赔付医药费,这并没有绝对的要求,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从法律层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肇事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如果事故责任比较明确,且伤者情况比较危急,出于人道主义和救助伤者的角度,肇事方可以先行垫付部分医药费。不过,垫付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票据和凭证,比如医院的收费收据、转账记录等,以便后续在处理赔偿事宜时进行抵扣。 如果肇事方不愿意先垫付医药费,伤者一方也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伤者可以自行先支付医药费进行治疗,待治疗结束后,收集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要求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如果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如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交通事故中先赔付医药费不是强制要求,但无论是肇事方垫付还是伤者自行支付,都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顺利解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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