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协议离婚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携带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首先,身份证件是必不可少的。夫妻双方都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个人身份的重要证件,而户口簿则能体现家庭关系等重要信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里的身份证件必须在有效期内,如果身份证过期或者遗失,需要及时补办,以免影响离婚登记的办理。 其次,结婚证也是关键材料。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法定凭证,婚姻登记机关需要通过结婚证来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要求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需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如果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再者,离婚协议书是办理协议离婚的核心材料。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需要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等重要内容。并且离婚协议书需要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另外,还需要准备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这些照片用于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档等用途。 最后,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了以上提到的一些通用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总之,办理协议离婚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离婚登记能够顺利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