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破产清算是否先偿还违约金?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现在有债权人要求偿还违约金。我不太清楚在破产清算程序里,是先偿还违约金,还是有其他的偿还顺序。想了解一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破产清算时是不是先偿还违约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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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民法典》中破产清算是否先偿还违约金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的程序。违约金则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它并没有对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作出具体规定。而关于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违约金通常属于普通破产债权。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时,违约金并不会优先得到偿还。只有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法定优先清偿的部分得到满足后,若还有剩余财产,才会对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所以,一般情况下,破产清算不会先偿还违约金,而是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公平和合理,优先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国家税收等重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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