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和解是否需要全体股东到场?

我公司现在面临破产,打算进行破产和解。但有些股东在外地,召集全体股东到场不太方便。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破产和解是不是必须全体股东都到场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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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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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看,破产和解并不要求全体股东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核心的环节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其职权包括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也就是说,决定和解协议是否通过的是债权人会议,而不是股东会议。 股东在破产和解程序中通常没有直接的决策权。虽然股东可能会关注公司的破产和解情况,但他们并非破产和解程序的关键参与主体。除非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协议有特别规定,要求股东在破产和解等重大事项上必须参与决策,否则,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全体股东到场参与破产和解。 不过,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其利益与公司的破产和解结果密切相关。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通知股东了解破产和解的进展和相关情况,但这并不等同于股东必须到场。总之,破产和解不需要全体股东到场,主要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来推动和决定和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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