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是否规定了作品收回权?
我是一名创作者,最近创作了一些作品并授权给他人使用,但现在我想把作品收回来自己处理。我不太清楚我国《著作权法》里有没有关于作品收回权的规定,所以想问问,看看我能不能依法收回我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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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品收回权”这一概念。 著作权包含多种权利,主要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一旦作品发表,发表权便用尽。而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如果创作者想要收回已经授权给他人使用的作品,这需要看当初签订的授权使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若合同中约定了收回作品相关的条款,比如约定了授权期限、解除条件等,那么创作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就需要与被授权方协商,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授权。如果协商不成,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是否支持收回作品的请求。 总之,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未直接规定作品收回权,实际操作要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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