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不算在内吗?
我和我对象打算离婚,去民政局咨询时听说有离婚冷静期。但我不太清楚这个离婚冷静期在整个离婚流程里是怎么算的,它算不算在正式离婚的时间里呢?我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儿。
展开


在探讨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是否计算在内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离婚冷静期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不会立刻为其办理离婚手续,而是会给予双方一段时间去慎重考虑是否真的要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冷静期是明确包含在整个离婚登记流程中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后,必须先经过这三十天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并没有解除。 而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还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才会正式解除。如果这两个三十天的期间有一方不配合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申请流程,离婚登记申请就会被视为撤回。所以,离婚冷静期不仅算在内,还是离婚登记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环节,它旨在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冲和重新思考的时间,避免冲动离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