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离婚有冷静期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探讨诉讼离婚是否有冷静期以及法律规定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诉讼离婚和冷静期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而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是针对协议离婚而言的。
对于诉讼离婚,并没有法律规定存在冷静期。不过,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可能会起到类似“冷静期”的作用,但这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冷静期。调解是为了帮助夫妻双方更好地沟通,理性地处理婚姻问题,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和好,自然是最好的结果;如果调解无效,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诉讼离婚没有法定的冷静期,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调解程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双方冷静思考婚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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