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查后是否还需要结案?
我遇到了一个事,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现在调查已经终止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还需不需要进行结案操作,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终止调查之后结案是不是必要的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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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终止调查和结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终止调查意味着针对某一特定事项的调查活动停止,不再继续进行。而结案通常表示整个案件处理流程的结束,包含了调查结果的确认、相关文书的制作等一系列程序。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虽然该条文中未明确提及终止调查后是否需要结案,但在实际执法操作中,终止调查后一般是需要结案的。 这是因为,即使调查终止了,也需要对整个调查过程和结果进行一个总结和记录。结案是对调查工作的一种收尾,它可以让案件有一个明确的状态界定。例如,制作结案报告,将调查过程、终止调查的原因等详细情况进行记录存档。这样做不仅有助于规范执法程序,也方便日后对案件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所以,通常情况下,终止调查后是需要履行结案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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