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终止调查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一个涉及治安管理的事儿,派出所介入调查了一段时间。我不太清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什么情况下会终止调查,终止调查有啥程序和影响。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到底是怎样的,自己心里能有个底。
展开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终止调查是一项重要的规定。所谓终止调查,简单来说,就是在治安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因为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形,使得调查不再继续进行下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是没有违法事实的;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是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是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里面,没有违法事实就是指经过调查,发现所谓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比如有人报警说被人打了,但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双方只是发生了一些口角,并没有肢体冲突,这就属于没有违法事实。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六个月内公安机关都没发现,后面即使发现了,也不能再进行处罚和调查了。违法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就比较好理解了,人都不在了,自然也就没办法再对其进行处罚和调查。 当出现可以终止调查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终止调查。并且,如果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这一系列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在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情况下,能及时停止调查,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