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终止调查是指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因为出现了特定的情形,使得调查活动不再继续进行。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下都有应用,以保障调查活动的合理、合法推进。 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终止调查的情形。该条明确指出,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是没有违法事实的;这意味着经过调查发现,被调查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自然也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每个违法行为都有一定的追究时效,超过这个时效,就不能再对其进行处罚和调查了。三是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因为人已经去世,无法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调查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四是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确实需要终止调查的特殊情况。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也规定了相关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一定的行为,但由于情节和危害程度达不到犯罪的标准,就不再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和行政案件的追究时效类似,刑事案件也有追诉时效,超过时效一般不再追究。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制度,经特赦后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类犯罪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就不再进行刑事追究。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同样,因为主体不存在,无法承担刑事责任,调查等程序也就会终止。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