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管辖权如何确定?


在解决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仲裁是一种常见的非诉讼解决方式。那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究竟该如何确定呢? 首先,仲裁协议是确定仲裁机构管辖权的关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可能获得管辖权。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仲裁协议。如果之后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纠纷,那么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就有管辖权。 其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约定。《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比如,合同中只写了“发生纠纷提交仲裁解决”,但没有明确是哪个仲裁委员会,这种情况下就属于约定不明确。此时,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也就不能依据它来确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此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还可能受到地域、级别等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特别约定,那么就需要按照约定来确定。比如,有些大型企业可能会约定将纠纷提交到特定地区的知名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根据《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解决管辖权争议的途径。 总之,确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需要综合考虑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明确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谨慎约定仲裁条款,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通过仲裁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