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
我找了份非全日制的工作,公司说要约定试用期。但我不太清楚根据《民法典》,非全日制合同到底需不需要约定试用期。我担心公司是在故意设置不合理条款,损害我的权益,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在探讨《民法典》中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非全日制合同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具有灵活性高、工作时间短等特点,和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有明显区别。 对于非全日制合同是否需要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条明确指出,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禁止了非全日制用工中约定试用期的行为。 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较短,通常以小时计酬,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临时、短期的用工需求,以及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求。如果允许约定试用期,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劳动者的就业难度,也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特点相悖。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些规定都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和即时性。 回到问题本身,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合同不需要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合同却约定了试用期,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