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对民法调整对象这块有点困惑。不太清楚民法所调整的那些关系,比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是不是能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来决定走向。就像签合同,是不是我想怎么约定都行,民法调整的范围会跟着我的想法变吗?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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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像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等;财产关系则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比如债权关系、物权关系。 在一定范围内,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合同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等,通过自己的意志来设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这体现了民法调整对象可以根据当事人意志转移。 然而,并不是所有民法调整的对象都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比如人身关系中的人格权,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当事人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来随意变更或消灭。像生命权、健康权等,是由法律直接赋予和保障的,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再比如,一些法定的物权关系,像土地所有权等,其设立、变更等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随意通过意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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