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总是搞不清楚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到底有啥不同。感觉它们有点像,但又好像不是一回事。我想知道它们具体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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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领域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看民法的调整对象。它指的是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像我们去买东西、签订合同这种平等主体之间涉及财产的往来,以及结婚、收养等涉及人身方面的关系,都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这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它划定了民法这个法律部门发挥作用的范围,告诉我们哪些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来管的。 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一种具体的、现实存在的法律关系。打个比方,当你和商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份合同就使得你和商家之间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你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同时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也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它是民法调整对象在具体案件或者具体生活场景中的体现,是一种微观层面的法律关系表现。 总的来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上民法发挥作用的社会关系范畴,而民事法律关系是这些社会关系经过民法调整后形成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一个是宽泛的范围界定,一个是具体的关系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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