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包括哪些关系?
我一直不太理解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之间的关系。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资料提到这两个概念,但感觉很模糊。我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存在怎样的联系和区别,比如在法律适用、范围界定等方面有什么不同,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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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是民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掌握民法体系至关重要。 形式民法,简单来说,就是以民法典这种特定形式存在的法律。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逻辑体系和结构,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编纂而成的法律文件。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它是形式民法的典型代表,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和权威性等特点。 实质民法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它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涵盖了其他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一些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包含在民法典中,但它们同样属于实质民法的范畴。 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形式民法是实质民法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民法典将众多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整理和归纳,使得民事法律体系更加清晰、有序。而实质民法则是形式民法的基础和源泉,它为形式民法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实践经验。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当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会适用形式民法,也就是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但如果民法典中没有具体规定,就需要从实质民法的其他法律规范中寻找依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民法典作为形式民法,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调整民事关系,而实质民法中其他法律规范同样也是围绕这一目的展开,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的民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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