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为什么是权利法和实体法?
我一直不太理解民法在法律体系里的定位。经常听说民法是权利法和实体法,可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意味着什么。我想知道从哪些方面能体现民法是权利法和实体法呢,这对我们普通人又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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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权利法和实体法。权利法是指以规定和保障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而实体法是与程序法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规定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程序法主要规定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程序。 民法被称为权利法,是因为它以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核心宗旨。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赋予了他们广泛的权利,比如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这些权利是保障个人生存和尊严的基础。财产权利则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保障了人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面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权利法属性。 民法也是实体法,它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在合同关系中,民法规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这些规定都是关于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不涉及程序方面的内容。《民法典》中各个编章,如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都在界定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以民法属于实体法。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了解民法是权利法和实体法具有重要意义。它让我们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民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我们知道自己应履行的义务,避免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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