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有个民法自愿原则,但不太清楚具体含义。比如我和别人签合同或者做交易时,这个原则会怎么体现呢?它对我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有什么约束和保障呢?想了解一下这个民法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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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自愿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民事事项,不受他人的强迫或者干预。这就好比你去商场买东西,你有权利决定买什么、不买什么,商家不能强行把商品卖给你。 从法律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在多个方面。在合同领域,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谁订立合同,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比如,你要租房,你可以自己选择房东、协商租金和租赁期限等条款。如果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那么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婚姻家庭方面,结婚和离婚都应当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任何人都不能包办、买卖婚姻,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在继承方面,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不过,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你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进行违背社会公德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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