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在企业工作多年,现在劳动合同即将终止。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不会给我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是根据什么来判断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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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明确一下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它是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付出的一种经济补偿。 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例如,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明确表示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虽同意续签,但续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比如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是5000元/月,续签时工资降为4000元/月,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完成一定任务而终止的。比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完成某个项目的劳动合同,当项目完成后,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 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的。例如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等情况,劳动合同终止,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 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期限到期,不再继续经营下去,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7. 自用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相关规定,比如其中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待遇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例如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提出按照原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是基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非全日制用工比较灵活,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 总之,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在遇到问题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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