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且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说,某员工因患病请假治疗,医疗期结束后,其身体状况无法再胜任原来的岗位工作,单位给其另行安排了其他工作,该员工仍然无法胜任,此时单位若解除劳动合同,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某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对其进行了专业培训并调整了岗位,但该员工在新岗位上依旧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搬迁到另一个城市,而员工因家庭等原因无法跟随前往新地址工作,双方又未能就变更工作地点等内容协商一致,此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相关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想维持原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与员工续订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如果单位降低了工资待遇等条件,员工不同意续订,单位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