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是否要支付补偿金?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批员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现在面临续签的问题。有的员工不想续签,还有些是公司考虑不再续签。我不太清楚在这些不同的情况下,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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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是否支付补偿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原工资是每月5000元,用人单位提出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标准续签,劳动者仍拒绝续签,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主动放弃了续签的机会,且用人单位已经给予了不低于原有劳动条件的待遇。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原工资每月5000元,用人单位提出以每月4000元的工资标准续签,劳动者拒绝,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因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续签,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最后,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和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毕竟是用人单位主动终止了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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