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了吗?


在法律领域,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合同生效。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合同成立的含义。合同成立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同意了合同里写的那些事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当双方以这些形式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例如,甲和乙商量好甲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价格、交付时间等都谈妥了,并且签了书面合同,这时合同就成立了。 而合同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如果签订合同的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签订合同是受到了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又或者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即使合同成立了,也不会生效。比如,一个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签订的合同,就很可能因为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不生效。 此外,有些合同还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比如,甲和乙约定,等乙考上大学,甲就把房子租给乙,这就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乙考上大学这个条件成就了,合同才生效。 综上所述,合同成立只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并不等同于合同生效。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区分这两个概念,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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