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高管经济补偿金该如何计算?
我在一家企业担任高管,现在企业面临破产。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是按照我平时的工资,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想了解具体的计算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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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高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经济补偿的计酬基础是以劳动者应得薪资为基准。具体计算时,依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以每年满12个月为计算单位,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如果劳动者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若服务时间不足6个月的,仅需支付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过,对于破产企业高管有特殊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一定顺序清偿,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当企业破产时,高管的工资计算与普通职工有所不同,要按照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比如,某破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000元,高管李某在该企业工作了5年,那么李某的经济补偿金就是5000元×5 = 25000元 。 相关概念: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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