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规定法人失信有固定期限?
我公司因为一些债务纠纷被列入失信名单了,我想知道法院对于法人失信这块有没有规定固定期限呢?我很担心公司一直处于失信状态,影响后续的经营和发展,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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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法院对于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是有固定期限相关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白法人失信,就是说法人作为一个组织,因为一些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就好像一个人因为不遵守约定,被大家记录下来,认为他是不可信任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说,如果法人存在规定中的相关情形,一般情况下,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期限是两年。但要是法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还很严重,或者有好几种失信行为,那么这个期限就可能延长一到三年。 不过呢,如果法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就好比一个犯错的人及时改正了错误,大家也会给他重新开始的机会。所以,法人在被列入失信名单后,还是有机会通过积极作为来改变自身处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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