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中止执行算被列入黑名单吗?


在探讨法院中止执行是否算被列入黑名单之前,我们需要分别明确法院中止执行和被列入黑名单这两个概念。 法院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这种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简单来说,中止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暂停,并不是执行的终结。 而被列入黑名单,也就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被列入黑名单意味着被执行人存在主观上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会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可能被限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到信用惩戒。 由此可见,法院中止执行并不等同于被列入黑名单。中止执行是因为客观情况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而被列入黑名单是因为被执行人主观上不履行义务。如果只是法院中止执行,只要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及时配合执行,是不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在符合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即使执行程序处于中止状态,法院也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所以,要判断是否会被列入黑名单,关键还是要看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等符合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