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特别授权是怎样的?
我正在处理离婚案件,听人说有特别授权这回事。我不太明白在离婚案子里特别授权到底是啥意思,能让代理人完全替我做决定吗?有哪些权限和限制呢?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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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特别授权是指代理人除了拥有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利之外,还被授予了一些特定的、较为重要的实体权利处分权。在一般的民事案件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授权,让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自己行使某些重要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然而,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离婚案件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以及感情因素等,这和一般的财产纠纷等民事案件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但对于离婚案件,即便有特别授权,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里,即使你给了代理人特别授权,你本人原则上还是要亲自参与庭审。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需要你自己表达真实意愿,法院要综合考量双方的感情状况、离婚意愿等因素,代理人不能完全代替你决定是否离婚。不过,除了是否离婚这一关键问题外,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其他问题,如果你进行了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你进行协商、处分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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