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审查是否包含取保候审?
我最近了解到收容审查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之间的关系。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收容审查这种措施是不是包含了取保候审呢?我希望能弄明白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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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收容审查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收容审查,是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对那些有流窜作案嫌疑或者有犯罪行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审查措施。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收容审查在1996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就被废止了。 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从法律性质和规定来看,收容审查和取保候审有着本质的区别。收容审查是行政性的审查措施,主要是为了查清嫌疑人的身份和违法犯罪事实;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且,两者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不一样。所以,收容审查并不包含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对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收容审查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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