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是否有取保候审的权力?

我因为涉嫌一些事情被公安机关调查,听说有一种情况叫取保候审。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是不是有权力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就怕自己稀里糊涂的,所以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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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有取保候审的权力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就有权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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