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由办案单位执行?

我因为涉嫌一起小案件,现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是不是可以由负责我这个案子的办案单位来执行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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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而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公安机关一般指的是具体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等办案单位。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取保候审是可以由办案单位执行的。 在实际操作中,办案单位执行取保候审,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如果采用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其次,办案单位会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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