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由哪个机关负责执行?
我因为涉嫌一起经济案件,被司法机关调查,现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准备申请。但我不清楚取保候审具体是由哪个机关来负责执行,是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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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强制措施等方面具有专业的人员、设备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管和控制。 虽然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决定机关并不局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被取保候审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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