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否必须登记才生效?
我和老公打算协议离婚,已经签了离婚协议,但还没去办理离婚登记。现在我有点担心,这份协议是不是必须登记了才会生效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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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并不是签订后就马上生效,而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之后才生效。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只有当这个条件成就时,离婚协议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经过冷静期,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协议才正式生效。 如果仅仅是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对协议内容进行变更或者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因为在没有完成登记离婚这个法定程序之前,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离婚协议所约定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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