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探讨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担保以及连带责任的含义。担保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确保债务履行的措施。而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在我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写明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担保人通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得全部清偿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剩余的债务。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表明,一旦债务到期,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担保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担保人无需直接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涉及担保事宜时,担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担保合同,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