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户口落户就有居住权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户口和居住权的问题。最近在处理房子相关事宜,我户口落在了这套房子里,但有人说有户口不代表就有居住权。我不太明白这两者的关系,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户口落户到底有没有居住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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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中,户口落户并不意味着就有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用益物权就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住权就是你可以对别人的房子占有、使用,满足自己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有着明确规定,一般要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来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里一般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并且,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才设立。 户口只是一种户籍登记,表明你的户籍归属地,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比如,你把户口落在一套房子里,但房屋所有人没有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等法定方式为你设立居住权,那从法律层面讲,你是没有居住权的。所以不能仅仅依据户口落户,就认定拥有居住权。 相关概念: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含特定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居住权登记:设立居住权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手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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