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是否有犯罪动机?


在探讨间接故意是否有犯罪动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间接故意和犯罪动机。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虽然不是积极地希望危害结果出现,但也不反对,而是听之任之。而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了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从传统的刑法理论来看,通常认为间接故意是不存在犯罪动机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紧密相连,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而犯罪动机正是推动其去实现这个目的的内心动力。例如,某人因为贪图钱财而实施盗窃行为,贪图钱财就是犯罪动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是犯罪目的。 然而,间接故意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并没有积极追求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明确犯罪目的。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也就很难说存在典型意义上的犯罪动机。比如,甲为了捕杀猎物而在可能有人经过的山林中设置陷阱,他明知可能会导致他人伤亡,但仍然设置了陷阱,最终导致乙受伤。甲的主要目的是捕杀猎物,对于乙的受伤结果他只是放任,并没有积极追求乙受伤的目的,所以很难说甲有导致乙受伤的犯罪动机。 不过,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虽然间接故意没有与危害结果直接对应的犯罪动机,但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存在其他动机。在上述例子中,甲设置陷阱的动机是捕杀猎物,但这并不是导致乙受伤这一危害结果的直接犯罪动机。这种观点只是从更宽泛的角度去理解动机,但并没有改变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间接故意不存在针对危害结果的犯罪动机这一基本观点。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虽然没有直接针对间接故意是否有犯罪动机进行明确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对故意犯罪的定义,从侧面反映了间接故意的特征。该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里明确区分了希望(直接故意)和放任(间接故意)两种不同的心理态度,也为我们理解间接故意和犯罪动机的关系提供了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按照主流的刑法理论观点,间接故意一般不存在与危害结果直接相关的犯罪动机。但对于这一问题,在学术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同的理解角度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